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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1999-11-13 来源:光明日报 秦 杰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海口11月12日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庭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和公安部发布有关通告后,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等海南省“法轮功”组织骨干分子继续进行非法活动。宋岳胜重新指定江诗龙、梁玉琳等人分别负责海口、琼山两市的“法轮功”组织工作。7月22日至9月9日,宋岳胜、江诗龙、梁玉琳等人组织、策划“法轮功”有关人员在琼山市府城镇五公祠茶庄、海口市西安老马家饭店等处进行13次非法集会,其中1999年8月8日在海口市万绿园公园发生183名“法轮功”有关人员的非法集会,造成严重后果。8月1日至9月18日,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还到北京、昆明、贵阳、济南、郑州、天津、长春、哈尔滨、太原等十余个城市进行非法串联集会活动,介绍他们在海南非法集会的“经验”,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组织起来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宋岳胜曾于1999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脱逃。

法庭认为,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无视国家法律,在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和公安部发布通告后,继续组织、利用邪教组织非法进行集会、串联活动,抗拒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决定,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拒不履行公民法定义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此外,宋岳胜在被刑事拘留期间脱逃,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应数罪并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第(四)项等有关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对宋岳胜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陈元有期徒刑7年;鉴于江诗龙能真诚悔罪,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鉴于梁玉琳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减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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